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深入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3〕1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3〕2号),结合本市前期“包干制”试点工作经验,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本方案,相关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自主支配权,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非敏感和涉密的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研究类等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项目可实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项目申报无需编制经费预算,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结题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同时结合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下放结余经费使用管理权限。
第二条 定义和概述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信任为本。以激励、信任为出发点,给予科研人员充分信任,增强科研人员成就感、获得感。
(二)坚持放管结合。最大限度简化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环节,探索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管理与诚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的制度体系。
(三)坚持权责相适。压实项目承担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管得好;健全项目抽查制度,对结题验收的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前期已按规定纳入《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专题。新增纳入“负面清单+包干制”范围,应符合《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3〕1号)、《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3〕2号)规定,并在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任务书中予以约定。
四、改革内容
(一)取消预算编制。
申请项目和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只填写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总额,取消项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编制,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非必要不再组织立项前财务评审。
(二)实行经费“负面清单”管理。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间接费用。为保证项目经费的合规、高效使用,建立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如下:
1. 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2. 未对项目经费中购买达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标准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3. 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4. 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5.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6. 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7.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8. 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9. 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10. 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实行法人负责制。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单位内控制度,制定科研类项目专家咨询费、评审费、会议费等标准和内部报销规定等制度,切实解决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认真审核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对经费决算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情况,披露经费开支细节,强化单位内部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在不违反“负面清单”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使用范围,结合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统筹使用与科研项目相关支出;有合作单位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拨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相关经费的监督管理;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四)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签署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遵守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要求、确保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发生违背科学共同公认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科研诚信承诺的,将按照科研诚信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简化结题验收程序。
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决算表,以及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情况的佐证材料,无需提交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对于未纳入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专题,终止、验收不通过、结题的项目应收回结余资金和不合规使用资金;金额由市科技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确定。
对于纳入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专题,终止、验收不通过、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由“下放组织单位”审核确定,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如项目承担单位未尽勤勉义务的,收回结余资金和不合规使用资金;收回资金额度由市科技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确定。
五、各方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负面清单+包干制”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预算编报要求,组织编报“负面清单+包干制”相关专项经费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对项目绩效组织开展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市财政局。负责与市科技局共同制定“负面清单+包干制”工作方案;批复“负面清单+包干制”相关专项经费预算;适时开展相关项目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对本单位“负面清单+包干制”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大型科学仪器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内部科研和经费管理制度;对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评价。为确保工作实效,各相关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科技局反馈。市科技局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适时开展相关项目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二)加强履约管理。市科技局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违反承诺书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规定作出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科研诚信。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负面清单+包干制”工作的政策宣传,为“负面清单+包干制”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宣传和培训,精心组织并推动“负面清单+包干制”工作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