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19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其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以保证会员在选举时对候选人有足够了解。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具体实施。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本会换届选举只能召开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六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七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八条 本会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第九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通过产生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条 本会每次投票选举前,由监票人清点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2/3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本会每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总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监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即为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对得票相等者进行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可按选举工作方案规定当场补选或下次召开会员大会补选。

理事会采用等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监事会采用等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长。

选举结束后,应按规定于会后30个工作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