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开发区发布2023年广州市开发区首台(套)突破奖通知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50万元。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3〕2号)
(二)《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研规字〔2023〕1号)
二、申请条件
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或由广东省、广州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和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
(一)适用于工业制造业企业。
(二)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申报产品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最新目录请在本文下方扫码查看),且已实现销售,并不涉及关联交易(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三、申请时间
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1日
四、资助标准
对符合支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工业制造业企业研发生产的装备产品在政策有效期内列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末级目录对应产品,且实现产品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后,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50万元。
五、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陆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http://zcdx.gdd.gov.cn),选择对应的事项,申请事项预审。
(二)纸质材料递交
事项预审通过后,根据办事指南的要求准备纸质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附封面(含申报事项、企业名称、经办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目录和页码,到“政策兑现”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
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储备
一、支持范围
对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要求的装备产品,且已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产品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支持额度不低于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必须符合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领域,且已实现销售(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三)申报产品必须有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核心技术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
(四)装备产品的自主化率(即装备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设备及部件价值量占整套装备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
(五)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或系列产品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同一单位申报入库储备项目数量不限,原则上省级财政每年仅安排支持同一申报单位一个项目)。
(六)申报单位近5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不存在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网https://credit.gd.gov.cn查询结果为准),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的情况。对应办理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以及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均不予以支持。
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
方向一:首台(套)奖励
本方向为普惠性项目。支持方式分为两种:
(一)首台(套)奖励。对符合2023版市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和量产的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对符合2023版市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和量产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不超过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
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成套装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套、单台设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台,总成或核心部件的奖励数量为首批次产品销售数量(经2023版市目录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自主创新装备产品除外)。“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
装备产品“售价”应按照销售合同、发票(不含税)、银行到账凭证等材料综合确定产品实际销售价格。
(二)市级配套奖励。市级财政对于2024年以后获得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奖励的国家级和省级目录产品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市级配套资金的下达拨付方式同省级奖励资金。市级配套资金按照“免申即享”落实,不要求项目单位二次申报。已获得市级首台(套)奖励的装备产品不再给予配套。
企业装备产品获得了上述(二)规定市级配套奖励的,产品不再享受(一)规定的市级首台(套)奖励。同一家企业每一年度累计获得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方向二:自主创新奖励
经2023版市目录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自主创新装备产品的前20(台/套/批次)按不超过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有效期为首次实现销售起3年内。
企业装备产品获得了上述自主创新奖励的,产品不再享受市级首台(套)奖励。
同一家企业每一年度累计获得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